有關台電公司依據與本公司之購售電合約支付予本公司之「開發電源捐助基金」應用方式,本公司係依據106年8月3日董事會訂定,並經107年6月7日董事會修正之「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促協金補(捐)助執行要點」辦理,另依據108年4月16日經濟部公布之「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發電設施或輸變電設施於本辦法發布前已取得籌設許可、擴建許可,且就電協金相關事項另有書面規定者,從其規定。」


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促協金補(捐)助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一、台塑企業麥寮園區於民國(下同)89年至103年對於雲彰地區社會公益及急難救助等回饋計已達新台幣(下同)97.68億元,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為進一步與雲林縣政府及周邊鄉公所追求共存共榮,造福鄉里,並促進電力設施運轉順利進行,及增進雲彰地區居民福祉,本公司除積極努力追求製程技術提昇及環保改善外,特設置「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促協金」(以下簡稱促協金),並訂定本執行要點。

二、本促協金之來源:

(一)88至105年台電公司支付本公司開發電源捐助基金共計27.33億元,扣除本公司至106年已回饋雲彰地區2.30億元,及於104年允諾撥付雲林縣政府6億元,計餘19.03億元。並自106年起分五年提撥,每年提撥金額為上述餘額之20%。

(二)106年度(含)以後之促協金為台電公司依據與本公司之購售電合約第三十五條及補充說明第二十八規定支付予本公司之開發電源捐助基金。

(三)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每年提撥金額下稱當年度促協金。

三、本促協金申請方式,由本公司設置專責單位審核相關機關提出之捐助計畫,審核通過後撥款。

四、本促協金適用之申請範圍如下:

(一)本公司發電廠中心點十公里範圍內之雲林縣麥寮鄉、台西鄉、東勢鄉、彰化縣大城鄉、雲林縣政府及彰化縣政府,及本公司接受雲彰地區相關機關團體之申請補助。

(二)其他經專責單位審查認可之地區。

五、當年度促協金依下列標準申請撥付:

(一)本公司接受雲彰地區機關團體申請撥付金額為當年度促協金之50%。(其中含撥付崙背鄉、褒忠鄉及四湖鄉當年度促協金之0.5%)。

(二)當年度促協金之10%提撥給雲林及彰化縣政府,以所轄鄉鎮在發電廠中心點十公里範圍內之涵蓋面積比例分配。其中提撥雲林縣政府當年度促協金之9.4%,提撥彰化縣政府當年度促協金之0.6%。

(三)當年度促協金之40%提撥給雲林縣麥寮鄉、台西鄉、東勢鄉及彰化縣大城鄉,以在發電廠中心點十公里範圍內之涵蓋面積比例分配。其中提撥麥寮鄉金額為當年度促協金之27.4%,提撥台西鄉金額為當年度促協金之9.6%、提撥東勢鄉金額為當年度促協金之0.5%、提撥彰化縣大城鄉金額為當年度促協金之2.5%。

(四)縣政府及各鄉分配之當年度促協金於每年7月接受申請,本公司接受雲彰地區機關團體申請撥付之當年度促協金於每年10月接受申請。並分別於7月底及10月底截止申請及12月底前完成撥付。

(五)當年度促協金撥付後餘額,依專責單位決議於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之運用範圍內辦理。

六、依前條申請撥付之「促協金」,其運用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及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管轄地區居民之居家環境改善措施補助、生活福利、生活扶助、健保費、學童營養午餐、居民意外保險、清寒獎助學金等社福事項。

(二)管轄地區地方公共建設之規劃、興建、租購、維修與營運。

前項第一款運用於居家環境改善措施補助、生活福利、生活扶助三項社福事項,於公職人員選舉,且候選人為地方行政首長時,在各級選舉委員會所公告之投票日(含)前六十日內,不得支用促協金。

七、本公司依第五條第一款申請撥付「促協金」得規劃或依申請辦理下列專案協助事項:

(一)雲彰地區之教育文化、體育文康活動及清寒學生之獎助學金。

(二)雲彰地區之急難救助、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慰問等社福事項。

(三)雲彰地區之地方民俗節慶、宗教廟會及環境清理活動。

(四)雲彰地區之基層建設或促進產業發展事項。

(五)增進民眾福祉及關懷社會之公共建設或活動。

(六)麥寮及台西鄉民眾每年健康檢查費用。

(七)其它專責單位決議認可之項目。

八、前條協助事項之申請單位如下:

(一)本公司及其相關企業各單位。

(二)第四條第一款所稱雲彰地區之地方政府及其上級主管機關。

(三)雲彰地區之農會、漁會及公立高中(職)、國中、小學。

(四)雲彰地區之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本國籍非營利機構或團體。

九、申請本促協金之相關單位於申請時,應檢附執行計畫及相關證明文件,送專責單位審議通過後,方可撥付。

前項接受促協金之單位,應確實依核定之協助項目辦理,必要時本公司得派員抽查之。經查核該筆領受款項之支用有違背法令或未依原申請計畫運用者,得促其改正或停止促協金申請至少一年。

十、為求促協金經費資訊公開,每一核准案件之申請單位、活動摘要、補助金額(含累計金額)、核准日期、預估效益、核准理由及執行成果等相關資料,本公司得建置於指定之網站。

十一、為達地方政府與產業之共存共榮精神,本公司及相關地方政府單位應共同努力下列事項:

(一)遵循中央法令,共同確保本公司及相關企業之生產設施正常營運。

(二)本公司應確保相關製程穩定運轉及降低排放,於符合中央法令下共同提昇雲彰地區生活環境品質。

(三)面對外界對於本公司及相關企業或雲彰地區之不實指控,應共同予以澄清,以維全體權益。

十二、為確保促協金之順利撥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停止接受申請撥付第四條規定範圍之促協金:

(一)本公司及相關企業之運轉中發電、輸電、變電及生產製程設施,受政府政策、法令或行為致影響營運之虞時。

(二)本公司及相關企業之運轉中發電、輸電、變電及生產製程設施如遭遇不合作、反對或抗爭等情形,致相關設施營運受影響時。

十三、本要點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生效,其修正時亦同。

十四、待「電業法」相關子法修法完成並公佈施行後,本公司將視相關法律規定之需要予以修訂本要點。